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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曹妃甸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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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妃甸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8 11:27:04 打印 字号: | |

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曹妃甸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曹妃甸法院十农场法庭审理的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吴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王某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是借条中并无被告李某的签字,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不认可,表示对借款不知情。

承办法官接到起诉材料后,经查阅案卷、梳理案情,初步整理出焦点问题,发现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信息,有些内容不好掌握。承办法官仔细翻阅递交上来的证据清单,发现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多次借款交易往来,但提交的借条中均无被告李某签字,且李某提交了自己的手机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现金流较大,每月营利可观,无需向他人借款。

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最后判决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审理涉及债务人为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应重点审查借条中是否有夫妻双方签字,如仅有一方签字,未签字一方拒绝对债务进行追认,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曹妃甸法院